《细则》指出,政府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细则》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建立收购台账和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息系统,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并按照要求实时向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http://www.gxhsykj.com/news/jszs/20130720091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