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多岁的女子王某从陕西来济南打工。2008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位于市中区阳光舜城的雇主于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趁家中无人之机,盗窃于某放于卧室内的周大福千足金手链1条(价值1675元)、钻石戒指1枚(价值10400元)、六福铂金项链1条(价值1421元)、钻石耳钉1对(价值2500元),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5996元。次日上午,王某在得知失主已怀疑是她实施盗窃并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将赃物全部退还失主。同年11月13日上午,王某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舜耕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审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还失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