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宋识径)“如果保姆骑车去买菜,路上撞了人,是否也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保姆做饭时不小心烫伤了客人,客人的损失该由谁来赔?”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小保姆”的责任展开了激辩。
为弥补二审稿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的缺憾,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
乌日图委员提出,家庭雇佣保姆、家庭装修等劳动形式,在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规范,侵权责任法草案肯定了这种劳务形式,也应该明确相应的责权。吕薇、严以新等委员、朱雪琴代表进而表示,立法本意可能是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是弱势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但如果造成侵权的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一概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不妥。郎胜委员则认为,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规定的确不够明晰,比如出现“保姆在买菜途中撞人”的情况,确实不好区分责任归属。这位负责人表示,是按该条规定,还是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还需进一步研究。
对此,丛斌委员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侯启军代表则认为,在此条规定后增加规定“提供劳务的人如果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